刑事自诉须知
2017-12-28 23:13:43
如您要提起刑事自诉,请在提起诉讼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自诉权或者有权代自诉人起诉的人,即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当事人起诉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一)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准备相应数量副本);
(二)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案件自诉人、被告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昆明市居住证、户口簿,任一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上任一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起至今,已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2、案件自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查询(自行登录红盾网打印);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①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列明权限内容)。
②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代理证;
·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涉港澳台或国外人在港澳台寄交的,公证后,再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公证后,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四)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五)被告涉外、涉港澳台的,原告应提供可送达被告的地址的证明材料;
(六)起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七)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