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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关于张燕珍向石玉峰公开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公告

2024-07-16 14:10:04

 

安宁市人民法院关于张燕珍向石玉峰公开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公告

 

原告石玉峰与被告张燕珍名誉权纠纷一案,因张燕珍拒绝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4)云018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张燕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涉案‘祖国万岁’‘共筑梦想’微信群中公开向原告石玉峰赔礼道歉”的义务,石玉峰申请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张燕珍在相关微信群发布“戾气太重”“为了抬高自己,不择手段谋取私利”“几个小钱也可以让你丧失人格”等言论,势必造成相关公众对石玉峰的误解,进而降低石玉峰的社会评价,构成侵权。张燕珍应向石玉峰赔礼道歉、并釆取适当的方式为石玉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石玉峰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张燕珍在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因此石玉峰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张燕珍20221225日发布侵权言论后就未再发布,侵权行为已停止,石玉峰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燕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涉案“祖国万岁” “共筑梦想”微信群中公开向原告石玉峰赔礼道歉以为原告石玉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原告石玉峰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燕珍承担)

二、驳回原告石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