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云018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
2025-04-17 10:20:51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云0181执异37号
施传文、何云芳:
本院受理的何品金、何梅云、何星、陈德鑫与云南安宁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传文、何云芳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018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何品金、何梅云、何星、陈德鑫的异议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安宁市金晖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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