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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云0181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

2025-05-14 10:20:31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云0181执异53

袁野、刘娜娜、云南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袁野、刘娜娜与铜陵市金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0181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铜陵市金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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