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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云0181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

2025-07-04 15:41:46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云0181执异71

李枝强:

本院受理的罗菊琼与杨宗明与李枝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0181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5)云0181执617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罗菊琼。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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